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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征兵入伍有关经济优待政策
2017-09-13 12:27   审核人:
国家新《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2011年11月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按照国家规定,我省目前入伍的义务兵享受的主要经济待遇有:
一是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我省从2013年起按城乡统一原­则,每年由批准入伍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义务兵服役当年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平均水平为标准,逐年发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般应在服义务兵役满1年后的6个月内发放到位。按目前统计数据全省每个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年在8000-14000元之间。
二是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伍时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目前按每服役一年给予4500元标准执行,服役年限包括选取士官的年限)。
三是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我省的政策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总和不低于入伍时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目前统计数据全省每名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在5000-45000元之间。
大学生入伍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政策
高校学生入伍享受学费补偿、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和学费减免政策。标准本专科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其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此外,按照国家规定,高校学生除选择义务兵参军入伍享受学费返还政策外,2015年以后选择直招士官入伍的也享受学费返还政策。
退役士兵复学复读和就业扶持政策
(一)退役高职(专科)学历士兵,经审核合格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参加专科升本科考试的实行统一考试、单独划线,单独下达录取计划、单独录取,符合录取条件的均可录入普通本科;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当年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学校继续学习工作的通知要求,免试入学继续学习。
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国家教育部每年安排5000人以内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
退役普通本科学历士兵(含高校新生),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免试(指初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二)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均可向学校提出调整专业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可转入学习。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教育厅学生处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校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三)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经学校考核合格,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省级、本校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先评选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
退役大学生士兵申请入党时,如满足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则直接列入入党积极分子,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中规定的党员条件标准时可优先培养入党。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选择自主创业的,享受我省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创办的企业优先进入本校创业孵化基地,免费享受基地提供的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实习实训等各项服务。
(五)根据全省每年公务员考录工作计划,拿出一定比例的县(市、区)、乡(镇)机关公务员岗位,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在部队服役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六)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出现役后1年内,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各地公安部门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户口迁移手续。退出现役后3年内,优先享受我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一系列优惠政策。
(七)实施鼓励自主创业政策。扶持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退役士兵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可给予2000至4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八)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予以发放贷款。
(九)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娱乐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其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实施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对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可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进行推荐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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